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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公积金发〔2025〕27号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指导意见》(辽房稳〔2025]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职工住房需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对购买辽宁省内朝阳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含偿还省内异地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取消“所购房屋所在地须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单位工作地”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薄和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经真实性核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3.2025年12月底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政策施行之日前发生的上述业务,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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